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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能规范总则
1.0.1为了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能经济政策,做到技能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监视为主要目的的民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工程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1.2闭路监视电视宜采用黑白电视系统;当需要观察色彩信息时,可采用彩色电视系统。
2.1.3系统宜由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当需要记录监视目标的图像时,应设置磁带录像装置。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声音传输、监听和记录系统。
2.1.4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条件: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5~+40℃。
2.1.5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2.1.5.2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
2.1.5.3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能条件应协调一致。
2.1.6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闭路监视图像质量和系统技能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
2.1.6.1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1.6.2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2.1.6-1的规定;
表2.1.6-1信噪比(dB)
指标项目黑白电视系统彩色电视系统
随机信噪比3736
单频干扰4037
电源干扰4037
脉冲干扰3731
2.1.6.3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2.1.6.4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2.1.6.5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3dBVBS;
2.1.6.6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符合表2.1.6-2的规定;
表2.1.6-2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dB)
项目摄像部分传输部分显示部分
连续随机信噪比405045
2.1.6.7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象,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注:①五级损伤制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表4.3.1-1的规定。
②VBS为图像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代号。
③可用图像是指在监视低照度画画时,能够辨认画面物体轮廓的图像。
2.1.7系统的设计计划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2.1.7.1根据系统的技能和功能条件,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2.1.7.2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
2.1.7.3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2.1.7.4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光)缆的线路路由。
2.2摄像部分
2.2.1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
2.2.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2.2.2)
式中F——焦距(mm);
A——像场高(mm);
L——物距(mm);
H——视场高(mm)。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望远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2.2.2.2除硫化锑摄像管外,当监视目标照度有变化时,均应采用光圈可调镜头。
2.2.2.3当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具有光对焦、光圈开度、变焦距的遥控镜头装置。
2.2.3摄像机可选用体积小、重量轻,便于现场安装与检修的电荷耦合器件(CCD)型摄像机。
2.2.4根据工作环境应选配相应的摄像机防护套。防护套可根据需要设置调温控制系统和遥控雨刷等。
2.2.5固定摄像机在特定部位上的支承装置,可采用摄像机托架或云台,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多个不同方向的场景时,应配置自动调焦装置和遥控电动云台。
2.2.6摄像机需要隐蔽时,可设置在天花板或墙壁内,镜头可采用针孔或棱镜镜头。对防盗用的系统,可装设附加的外部传感器与系统组合,进行联动报警。
2.2.监视水下目标的系统设备,应采用高灵敏度摄像管和密闭耐压、防水防护套,以及渗水报警装置。
2.2.8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应距地面3.5~10m,并不得低于3.5m。
2.2.8.2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全景。
2.2.8.3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2.2.8.4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需要逆光安装时,应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2.3传输部分
2.3.1系统的图像信号传输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2.3.1.1传输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
当传输的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当传输的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
2.3.1.2传输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围广,或需进电缆电视网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射频调制信号的射频传输方式。
2.3.1.3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传输光调制信号的光缆传输方式。当有防雷条件时,应采用无金属光缆。
2.3.2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线直接传输或将遥控信号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进行传输。
2.3.3传输电、光缆的选择应满足下列条件:
2.3.3.1同轴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弯曲、防潮性能的条件下,宜选用线径较细的同轴电缆;
2.3.3.2光缆的选择应满足衰减、带宽、温度特性、物理特性、防潮等条件。
2.3.4光缆外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当光缆采用管道、架空敷设时,宜采用铝—聚乙烯粘结护层;
2.3.4.2当光缆采用直埋时,宜采用充油膏铝塑粘结加铠装聚乙烯外护套;
2.3.4.3当光缆在室内敷设时,宜采用聚氯乙烯外护套,或其它的塑料阻燃护套。当采用聚乙烯护套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3.4.4当光缆在水下敷设时,应采用铝塑粘结(或铝套、铅套、钢套)钢丝铠装聚乙烯外护套;
2.3.4.5无金属的光缆线路,应采用聚乙烯外护套或纤维增强塑料护层。
2.3.5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2.3.6传输线路路由设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2.3.6.1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2.3.6.2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线损伤的地段;
2.3.6.3与其它管线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2.3.7室外传输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2.3.7.1当采用通信管道(含隧道、槽道)敷设时,不宜与通信电缆共管孔;
2.3.7.2当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沟(隧道)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3.7.1的规定;
表2.3.7-1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沟(隧道)的最小间距(m)
种类最小间距
220V交流供电线0.5
通讯电缆0.1
2.3.7.3当采用架空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2.3.7-2的规定;
表2.3.7-2电缆与其它线路共杆架设的最小垂直间距(m)
种类最小垂直间距
1~10kV电力线2.5
1kV以下电力线1.5
广播线1.0
通信线0.6
2.3.7.4线路在城市郊区、乡村敷设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2.3.7.5当线路敷设经过建筑物时,可采用沿墙敷设方式;
2.3.7.6当线路跨越河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当没有桥梁时,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或水下敷设方式。
2.3.8室内传输线路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2.3.8.1无机械损伤的建筑物内的电(光)缆线路,或扩建、改建工程,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3.8.2在条件管线隐蔽或新建的建筑物内可用暗管敷设方式;
2.3.8.3对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1)易受外界损伤;
(2)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3)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2.3.8.4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与通讯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1m。
2.3.9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采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2.3.10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规定。
2.4监控室
2.4.1根据系统大小,宜设置监控点或监控室。监控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1监控室宜设置在环境噪声较小的场所:
2.4.1.2监控室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宜为12~50m2;
2.4.1.3监控室的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2.4.1.4监控室内的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
2.4.1.5监控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当属改建工程或监控室不宜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走道、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2.4.1.6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条件;
2.4.1.7监控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安全、消防的规定条件。
2.4.2监控室根据需要宜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2.4.2.1能提供系统设备所需的电源;
2.4.2.2监视和记录;
2.4.2.3输出各种遥控信号;
2.4.2.4接收各种报警信号;
2.4.2.5同时输入输出多路视频信号,并对视频信号进行切换;
2.4.2.6时间、编码等字符显示;
2.4.2.7内外通信联络。
2.4.3当电梯厢内安装摄像机时,应在监控室内配置楼层指示器显示电梯运行情况。
2.4.4监视器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2.4.4.1宜采用23~51cm屏幕的监视器;
2.4.4.2在射频传输方式中,可采用电视接收机作监视器;
2.4.4.3有特殊条件时,可采用大屏幕监视器或投影电视.
2.4.3录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1在同一系统中,录像机的制式和磁带规格宜一致;
2.4.5.2录像机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能指标相适应;
2.4.5.3当长时间记录监视画面时,可采用长时间记录的录像机。
2.4.6对几台摄像机的信号进行频繁切换并需录像的系统,宜采用主从同步方式或外同步方式稳定信号。
2.4.7用于保安的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应留有接口和安全报警装置联动,当需要时可选用图像探测装置报警。
2.4.8监控室距监视场所较近时,对各控制点宜采用直接控制方式;当距控制点较远或控制点较多时,可采用间接控制或脉冲编码的微机控制方式。
2.4.9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2.4.10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的规定。
2.4.11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的规定。
2.4.12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2.4.13机架背面和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2.5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2.5.1系统的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50Hz的单相交流电源,并应配置专门的配电箱。当电压波动超出+5%-10%范围时,应设稳压电源装置。稳压装置的标称功率不得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2.5.2摄像机宜由监控室引专线经隔离变压器统一供电;远端摄像机可就近供电,但设备应设置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稳压等保护装置。
2.5.3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
2.5.4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2.5.5光缆传输系统中,各监控点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且宜与分监控点统一联接接地。光缆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2.5.6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
2.5.7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和摄像机装于旷野、塔顶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电缆端,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2.5.8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2.5.9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敷设置于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的运行。
2.5.10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规定。